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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6-20 自由時報
一名國中男生與女同學交往,「被分手」後心有不甘,竟將女同學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多名同學,其中一名同學又再傳給其他同學「欣賞」,結果不只該名國中男生挨告,只是「按一下」轉傳影片給其他人的同學一樣有事;台北地院判決男學生與家長連帶賠償女學生母女五十四萬元,轉傳的同學與雙親也須連帶賠償十六萬五千元。
男被分手不甘心 傳照其他同學
除了民事求償恐還有刑責,律師林俊峰表示,兩名學生傳送影片、裸照,刑法規定散布猥褻圖畫、影像等情供人觀覽,最重可處兩年徒刑。
女學生小麗(化名)的母親主張,女兒與男同學阿成(化名)交往期間,阿成在校車內要求女兒為他口交,後來互傳裸照,並應阿成所求,將自慰影片傳給阿成。女兒後來提分手,阿成竟傳訊息給女兒:「對不起寄出去了」,隨即將影片與裸照傳給其他同學。
傳影片、裸照 除賠償還有刑責
男同學阿豪(化名)收到阿成傳來的小麗裸照,又對外散布;且阿豪得知阿成還將影片傳給同學阿明(化名),持阿明手機將影片傳給自己,也播給其他同學看。小麗母親向阿成及其雙親求償一二○萬元,向阿豪及其雙親求償卅萬元。
阿成父母辯稱,是女同學主動口親兒子下體,且自願傳影片與裸照給兒子;阿成父母表示兩人是兩情相悅,但女同學在交往期間仍與其他男生曖昧,害兒子情感受創,經勸告未果又急於挽回女友,才有過激或不當言詞。
阿成父母也主張,不該因性別而有差異,若女同學主張受害,兒子也應受同等損害,兩相應予抵銷。
阿豪父母認為,兒子屬於對性好奇而懵懂的年紀,且只將影片轉傳給一人觀看,不同於社會上偷拍或強拍猥褻照片後再惡意散布情形。
轉傳同學與雙親 連帶賠償16.5萬
法官未全盤採信原告主張,但審理認為,無論自慰影片或裸照均屬私密,尤其女性不願他人看見,認定阿成所為侵害女同學隱私,更使女同學生活圈評價受到貶損,判阿成與父母連帶賠償五十四萬元,阿豪與父母連帶賠償十六萬五千元。
律師林俊峰表示,本案中提及的口交一事,依刑法第十條規定,口交屬於性交行為,阿成若逼迫女友口交,已觸犯強制性交罪,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;若是女方自願為男同學口交,依刑法第二二九條之一規定,須女友提出告訴才能偵辦,而未滿十八歲的犯罪者得減輕其刑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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